











关于进一步落实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规定进一步做好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网安〔2016〕182号)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为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加强网络信息保护和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即日起依法强化落实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工作。现公告如下:
1、我司各类营业网点(含自有营业厅、网上营业厅、授权合作代理点等)在为用户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含无线上网卡)、有线宽带等入网手续时,须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原件(二代及以上),政企单位客户统一办理入网手续的,还需同时提供政企单位客户有效证件原件以及单位责任人、经办人、使用人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使用身份证识别设备进行核验并登记,通过系统自动录入用户身份信息,现场拍摄、留存用户现场照片。针对身份证以外的其他有效证件客户,需到我司自有营业厅办理开户入网手续。对于身份不明或拒绝身份查验的,将不提供相应服务。
2、在网用户使用的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等电信业务尚未登记真实身份信息或身份信息登记不完整、不准确的,政企单位客户尚未完整登记单位信息、责任人身份信息、经办人身份信息、具体电话使用人身份信息的,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的,我司将根据国家规定限制用户办理业务、依法停止通信服务。请尚未完成实名登记的用户尽快持有效证件原件和本机号卡至我司自有营业厅进行实名补登手续,以免影响正常通信服务。
3、自2016年11月1日起,我司对个人用户同一身份证件开户实施一证五号限制,同一用户在用电话卡超过5张的,不得再办理新卡。用户办理过户手续的,须双方本人持有效证件到我司自有营业厅办理相关手续。
4、未满8周岁(不含8周岁)的用户不可办理电话用户入网;未满16周岁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用户,由其法定代理人在自有营业厅代为办理,如实登记用户和法定代理人证件信息,并现场拍摄和留存法定代理人照片。
本公告未尽事宜,以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有关文件要求为准。
特此公告。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 2022年11月11日
有效身份证件:
*个人用户:
①本人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公民护照等;
②委托他人办理业务,委托代办人应同时提交委托人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单位用户:
①营业执照、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②单位办理登记的,除出示以上证件之一外,还应当出示经办人的有效证件和单位的授权书;
③单位用户办理的电话用户入网,应同时提供实际使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合规使用手机卡告知书
买卖、转借、转租手机卡、身份证件等已成为涉通信网络诈骗犯罪黑灰产业链,为推进通信网络诈骗犯罪预防治理工作,切断通信网络诈骗犯罪必要工具的来源,保护您家人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针对买卖、转借、转租手机卡、身份证件等行为,特告知如下:
一、买卖、转借、转租手机卡、身份证件等行为可能涉嫌以下违法犯罪: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其他法律规定的违法犯罪。
二、他人使用您实名手机卡及其注册的有关APP账号、身份证件,可能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例如:注册微信、QQ等社交软件发布诈骗信息、拨打诈骗电话、发送诈骗短信、利用支付宝转移犯罪所得、注册网店给网络赌博等犯罪洗钱。
三、经告知后,依然坚持买卖、转借、转租手机卡、身份证件的,将涉嫌触犯上述第一点所列罪名。如果您买卖、转借、转租的手机卡、身份证件被他人用于实施通信网络诈骗犯罪或其他犯罪的,还将成为他人犯罪的帮助犯。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您的上述行为被依法定罪后,将对您的家庭产生重大影响,请慎重!!!
四、本告知书在您勾选后,视为已知晓告知书全部内容。
中国联通客户入网服务协议
第一条 入网要求
甲方: 客户
通信运营企业(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及相关数据通信业务入网服务(以下简称通信服务)的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入网要求
1.1 甲方办理入网、变更、退网手续时,应提交以下登记资料:
1.1.1 个人客户: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等。根据国家实名登记要求,个人客户办理新入网业务需严格审核人证一致,不得委托他人办理。利用个人临时身份证件原件办理的,须同时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领取凭证、身份信息辅助证件(驾照、医保卡或户口本等),不得委托他人办理。持个人临时身份证原件办理业务的客户仅可办理除新入网以外的其他类业务。
1.1.2 单位客户:提交加盖公章的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使用人或责任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
1.2 甲方应保证登记资料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并对乙方核实登记资料的行为予以配合。登记资料如有变化,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变更。
1.3 甲方应使用获得国家入网许可的通信终端,且该终端应具有与甲方申请开通的通信服务相匹配的功能。如无法支持所选服务,甲方应自行承担后果,并向乙方全额支付其所选服务的全部费用
1.4 甲方申请开通后付费通信服务的,如户籍所在地、居住所在地(以有效身份证件或居住证载明的住址为准)或法定住所地(以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载明的单位住所为准)不在北京,应按照乙方要求缴纳保证金或由北京市市民、单位提供担保。
1.4.1甲方选择缴纳保证金的,应按照乙方要求缴纳符合规定金额的保证金。
1.4.2甲方选择XX市市民、单位提供担保的,由XX市市民或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单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人应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担保手续,如实填写担保资料并签字、盖章(单位担保时须加盖单位公章)。甲方需要变更担保人或担保方式的,应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
第二条 费用缴纳
2.1乙方应按照公布的计费周期、资费标准、缴费期限等规定向甲方收取各项通信费用。甲方应按时足额缴纳各项通信费用。
2.2 乙方公告调整资费标准的,甲方自公告确定的新资费标准生效日起一个计费周期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同意,本协议继续履行;甲方提出异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方案。
2.3 甲方应根据通信服务种类不同,以预付费或后付费方式缴纳通信费用。
2.3.1 甲方为预付费用户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在账户预存金额,并在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拟消费的通信费用时及时充值。
2.3.2 甲方为后付费用户的,应在每月 3 日至 当月最后一 日缴纳上月通信费用。甲方未按时足额缴纳通信费用的,每日应按照欠缴金额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不能缴费的除外)
2.3.3 甲方账户余额不足或欠费的,乙方有权限制、暂停为甲方提供除缴费以外的其他通信服务。
2.3.4 乙方应在甲方充值或缴清欠费和违约金后的 24 小时内恢复通信服务。因余额不足或欠费被限制或暂停通信服务满60日,甲方仍未充值或缴清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终止通信服务。
2.4 甲方定制由乙方代收费的第三方服务的,乙方可按照服务提供方公布的资费标准向甲方收取费用。甲方对代收费用有异议的,应与服务提供方协商解决,并可要求乙方提供必要协助。
2.5 甲方通信终端中软件运行、升级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 通信服务
3.1 网络服务
3.1.1 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其网络和设施依甲方申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通信服务,并依法保障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3.1.2 甲方在乙方承诺范围内申请开通默认服务以外的其他通信服务的,应按照乙方规定办理相应手续。乙方应在承诺时限内开通服务(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否则应采取费用减免等方式对甲方予以补偿。
3.1.3甲方申请开通国际或港澳台漫游服务的,乙方可根据甲方信用评级情况要求甲方缴纳一定金额的预付款。其中国际漫游服务只能在乙方签订有自动漫游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电信运营商网络覆盖范围内享有。
3.1.4 甲方申请固定电话新装、移装的,乙方应在承诺时限内(城市最长25日,农村最长30日)开通;因乙方原因未按时开通的,乙方应每日按照收取费用金额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1.5 甲方申告通信服务障碍的,乙方应自接到申告之时起及时(固定电话城镇48小时、农村72小时内;移动电话48小时内;互联网接入设备12小时内)修复或调通;不能如期修复或调通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减免障碍期间的相关通信费用,但因甲方原因导致通信服务障碍的除外。
3.1.6 甲方申请暂停、停止某项通信服务的,乙方应在承诺时限内(最长不超过受理后24小时)暂停或停止。乙方未按时暂停或停止的,甲方不承担因该项服务发生的通信费用。
3.1.7 乙方对终止通信服务的电话号码应至少冻结90日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1.8 甲方申请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先缴清通信费用和违约金(如有),并持过户双方有效证件办理过户手续。
3.1.9 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通信服务在正常使用中被限制、暂停、终止且销号未满90日的,乙方应在甲方申告核实后立即恢复,并采取费用减免等方式对甲方予以补偿;销号超过90日且已重新分配给其他客户使用的,双方应协商解决方案。
3.1.10 由于工程施工、网络调整、码号割接等非甲方原因需变更甲方电话号码的,乙方应至少提前45日通知甲方,并至少提前15日告知甲方新的电话号码;如需变更电话后四位号码的,应允许甲方在一定范围内免费选择新号。电话号码变更实施日起至少45日内,乙方应向甲方的所有来电客户播放改号提示音。
3.2 客户服务
3.2.1甲方可通过乙方客服电话 10010 、官方网站 www.10010.com 了解、咨询关于网络情况、业务知识、服务内容及各类临时性活动等信息。
3.2.2乙方对甲方的通信费用原始数据应至少保存5个月,并向甲方免费提供通信费用详细清单查询。对甲方在通信费用方面的问题,乙方应明确解答、核实;经核实确属多收费用的,乙方应返还多收费用。
3.2.3甲方以自助方式定制需缴纳月功能费的通信服务的,乙方对原始定制凭证应至少保存5个月;甲方对定制开通有异议的,应在此期间向乙方提出。乙方擅自开通需缴纳月功能费的通信服务的,不得向甲方收取相应通信费用。
3.2.4乙方应以短信、电话等方式向甲方提示通信费用、数据流量等使用情况和采取限制、暂停、终止服务等技术措施的情况,但甲方不得以乙方未提示或未及时提示而拒绝缴纳通信费用和违约金。
3.2.5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120、交通事故报警122电话及乙方客服电话的免费通话服务并保障通话线路畅通,且不受甲方是否账户余额不足或欠费的影响。
3.2.6甲方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甲方身份或者反映甲方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乙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甲方个人信息履行保护义务。在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时,乙方依据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本协议约定收集、存储、使用、披露和保护甲方的个人信息。
3.2.7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可以通过业务受理系统登记、纸质返档,通过网络接收、读取并记录等方式,以提供服务为目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甲方提供的和甲方使用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个人信息。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为向甲方提供服务、改进和完善服务、提供个性化或定制化产品与服务、评估服务中的促销与推广活动效果、软件认证或升级等目的使用个人信息,乙方有权依法对包含甲方在内的整体用户数据进行分析并加以利用,以便于为甲方提供更好服务。
3.2.8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将收集的甲方个人信息共享给乙方关联公司在其业务目的和范围内使用;甲方亦同意乙方为履行、改善和改进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服务之目的将收集的必要的甲方个人信息共享给乙方的授权合作伙伴。除前述明确约定情形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向其他第三方提供甲方个人信息。
3.2.9甲方本人持有效证件可通过自有营业厅或乙方指定的其他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查询、更正。
3.2.10乙方依法保证甲方的信息资料安全、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乙方对甲方的身份信息和通信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并应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信息泄露的,乙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以下情形不应视为乙方违反本条约定:(1)因追缴欠费需要,向第三方机构和征信机构提供用户个人相应信息及欠费信息的;(2)为向甲方提供更好的服务,通过短信、彩信、wappush、电话、电子邮件、信函、微博、微信等方式向甲方发送业务服务信息或进行互动沟通的;(3)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要求乙方提供协助与配合,乙方应给予协助与配合的;(4)出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重大公共利益目的而未经授权的披露行为;(5)出于维护甲方或其他个人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难以得到甲方同意的;(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3.2.11 双方约定有协议履行期限或资费标准执行期限的,乙方应在期限届满前以短信、电话等方式提示甲方是否办理续期手续以及期限届满后的可能后果。
第四条 风险控制
4.1甲方应保证入网、变更登记资料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并有义务配合乙方对登记资料进行查验。甲方登记资料如有变更,应主动办理变更手续。因甲方提供的客户资料不详、不实或变更后未及时通知乙方等原因,使乙方无法向甲方提供服务或甲方无法享受到乙方提供的相关服务,乙方无需向甲方承担任何责任。如乙方发现因甲方登记资料失实或者甲方未配合及时更正,乙方有权限制、暂停、终止甲方服务,且乙方无需向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4.2电话号码、通信卡、通信终端丢失或被盗用的,甲方应及时拨打乙方客服电话或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暂停通信服务、修改服务密码等手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4.3 甲方授权他人使用电话号码、通信卡、通信终端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4.4 甲方可自行设置和清除 USIM/SIM 卡的个人密码 (PIN ),初始 PIN 是 1234 。连续三次输入错误密码时将会锁卡;发生锁卡时,甲方不得自行解锁,而应携带入网时所用有效身份证件到乙方营业网点解锁。因甲方操作不当导致通信卡损坏或永久性锁死的,甲方应承担换卡所需相关费用。
4.5服务密码是甲方办理通信服务的重要凭证,除另有约定或说明外,凡使用服务密码定制、变更或终止通信服务的行为均视为甲方行为或经甲方授权的行为。入网后甲方应立即修改初始服务密码,并妥善保管自设服务密码。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服务密码泄露或为他人获取的,甲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但乙方应协助甲方调查情况。
4.6 乙方发现甲方出现异常巨额通信费用的,应及时向甲方核实,在权限范围内采取限制、暂停通信服务等技术措施,并积极协助甲方调查情况。甲方申告通信费用异常增长的,乙方应积极协助查询,并按照甲方要求采取限制、暂停通信服务等技术措施。异常巨额通信费用,是指突然出现超过甲方此前3个月平均通信费用5倍以上的费用。
4.7 甲方未缴通信费用达到乙方规定的风险控制额度(信用额度)时,乙方应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告知甲方。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及时缴纳通信费用;甲方未及时缴纳的,乙方有权暂停通信服务(本款暂停服务不受约定缴费期限的限制)。
4.8甲方使用固网及宽带业务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不得自行更改其使用性质,不得开设各类服务站点,不得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络进行任何经营性服务活动,否则乙方有权停止服务,依法追缴各项费用和违约金,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4.9 甲方所办理的数据业务下行速率标称值仅为乙方提供的数据业务下行速率最高值,乙方不能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达到标称值,甲方对此表示知悉并认可。
4.10乙方对甲方的移动电话网络数据流量实行封顶限制。甲方当月的移动电话网络数据流量达到或超出封顶额度时,乙方应暂停甲方当月网络服务。甲方可当月申请恢复服务或待次月自动恢复服务。
4.11乙方按照现有技术标准为甲方提供通信服务,但乙方无法控制第三方利用各种手段从事违法行为等情况的发生,如因第三方的恶意行为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对此将不承担相关责任。
4.12甲方发布违法信息、违反公序良俗内容的信息,或未经接收客户同意大量发布商业广告等其他骚扰信息、拨打骚扰电话等不当行为,以及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乙方有权依据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政、司法机关的指令、客户等第三方举报或投诉,以及乙方制定的为保障公众利益的规范,关闭甲方信息发送功能,或暂停直至终止服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终止通信服务
5.1 甲方申告终止通信服务的,应在缴清通信费用及违约金(如有)后办理退网手续,账户余额应退还甲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5.2 甲方选择银行等机构以代扣代缴等方式支付通信费用的,应在办理退网手续前到银行等代扣代缴机构先行办理终止代扣代缴等手续。
5.3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通信服务,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5.3.1甲方入网时提供的担保人违反保证条款或有确切证据证明担保人无能力履行保证责任,且甲方未能提供新的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的;
5.3.2甲方擅自改变通信服务使用性质或私自转让、出租通信服务资源的;
5.3.3甲方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5.4 申告终止通信服务前或被终止通信服务后,甲方应及时修改与手机号码绑定的其他服务账号信息或财产信息、个人信息,否则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给乙方或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受影响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骚乱、恐怖主义、罢工、政府行为、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七条 网络升级
乙方基于国家通信产业政策对网络进行整体换代升级而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应提前60日告知甲方,并提出合理解决方案。甲方可就解决方案与乙方协商;未能协商达成一致的,本协议终止。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可向电信管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也可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条 其他
甲方办理各类服务所签署的表单、协议等,以及乙方在本协议约定外以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但加重甲方责任、排除甲方主要权利或免除乙方责任的除外。乙方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低于本协议约定标准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十条:补充说明
10.1甲方欲将业务号码过户时,应先交清所有费用,过户时须由双方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办理。
10.2对于非乙方原因不具备开通条件的,在乙方告知甲方后,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退还甲方已交纳费用。
10.3甲方选定的号码,乙方开通后方可使用。
10.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收回号码或账号、终止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10.4.1甲方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不实;
10.4.2甲方欠费停机后(含欠费停机当月)3个月内仍未交清通信费用和违约金的;
10.4.3业务(服务)超过约定有效期的;
10.4.4预付费产品在约定期限内未激活的;
10.4.5 违规外呼、呼叫频次异常的。
10.5因技术进步等原因导致本协议(部分或全部)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保留对电信业务(服务)做出调整的权利,调整前乙方应至少提前60日发布公告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甲方可就解决方案与乙方协商,但不得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十一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业务受理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到期时,若双方均无异议,本协议自动顺延。
为本次受理业务,甲方还已充分、完整阅读并理解其作为本协议附加协议(须知、承诺函)所述全部条款及条件。
□ 中国联通客户移网业务优惠活动业务协议
□ 北京联通移动业务靓号使用承诺函
□ 中国联通客户沃家庭融合业务协议
□ 北京联通公众宽带产品业务须知
□ 中国联通客户智慧沃家融合业务协议
□ 中国联通携号转品牌业务客户须知(后转预)
□ 中国联通携号转品牌业务客户须知(预转后)
□ 北京联通光快线+产品登记单与协议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
中国联通用户隐私政策
中国联通(下面称为“我们”)非常重视用户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致力于维持您对我们的信任。我们承诺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来保护您的个人信息。请在使用我们的移动业务、宽带业务、固话业务、融合业务、IDC服务、ICT服务、云计算服务、大数据服务、物联网服务等各项产品或服务(以下统称“我们的产品或服务”)前,仔细阅读并了解《中国联通用户隐私政策》(“本隐私政策”)。
您在使用我们的产品或服务时,我们需要按照实名制等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收集、存储、使用、共享您的信息,以及向您提供服务及提升服务质量,我们希望通过本隐私政策向您说明:在您使用我们的产品或服务时,我们会收集哪些数据、为什么收集这些数据、会利用这些数据做什么以及我们如何保护这些数据。
本隐私政策与您所使用的我们的产品或服务息息相关,对于您行使个人权利及保护您的个人信息至关重要,请您在使用我们的产品或服务前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政策所写明的内容。
阅读过程中,如您对我们的隐私政策及服务条款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我们。一旦您开始使用我们的产品或服务,即表示您已经理解并同意本隐私政策全部内容。您使用或在我们更新本隐私政策后(我们会及时提示您更新的情况)继续使用我们的产品或服务,即意味着您同意本隐私政策(含更新版本)内容,并且同意我们按照本隐私政策收集、使用、保存和共享您的相关信息。
本隐私政策包含以下内容:
·我们如何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我们如何使用 Cookie 和同类技术;
·我们如何共享、转让、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
·我们如何保护您的个人信息;
·我们如何处理儿童的个人信息;
·您的个人信息如何在全球范围转移;
·本政策如何更新;您的权利;
·如何联系我们。
一、我们如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一)为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中国联通将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规定收集和使用如下您的个人信息:
1.用户登记的个人身份信息
根据《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您在办理入网手续时须向我们出示有效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同时,为了验证该类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我们会将您提供的信息与合法存有您信息的机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商业机构)进行验证核对;通过核验后,我们将通过识别仪、高拍仪、纸质/电子表单等方式对您的个人身份信息进行登记,拍照或在线视频留存办理手续。留存的个人身份信息主要包括:个人身份及网络身份标识鉴权信息[主要包括个人用户姓名、有效通信联系方式、有效证件类型及号码、证件登记信息、装机地址、交费账号、电子邮箱、拍照人像、服务账号及密码、密码保护答案、办理的业务]。如您拒绝提供个人有效证件及真实信息,将无法办理入网手续,无法使用我们的产品或服务。
2.使用服务过程中自主上传产生的服务数据
您在使用我们的产品或服务过程中会上传和产生的服务数据,主要包括通话内容、短信/彩信、邮件信息、通讯录、好友/群组列表、网盘存储内容、发布内容,这些服务数据由您自主选择上传产生,我们只提供相关设备存储,我们不使用相关信息内容,您可以凭借服务账号及密码等网络身份鉴权后浏览查阅。
3.使用我们的产品或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日志信息
为了确保您能正常使用我们的服务,并实现计费收费准确等目的,在您使用通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我们通过基站、交换机、终端等自动采集产生的日志信息[主要包括订购信息、服务详单(通话费详单、点对点短信和点对点彩信费详单、增值业务费详单、手机上网流量费详单、无线上网卡流量费详单、宽带上网详单、WLAN流量费详单、查询记录、上网记录、网购记录)、使用记录、消费信息、账单、位置信息、终端信息]。订购信息主要为用户使用通信服务和互联网服务时签订的入网/变更/终止各类登记资料、协议或合同,以及订购套餐、增值业务信息。消费信息主要为账单信息、缴费信息、欠费信息、账户余额变动信息、账户信息、信用额度综合级账务信息。终端信息主要为硬件型号、设备MAC地址、操作系统类型、软件列表唯一设备识别码(如IMEI/android ID/IDFA/OPENUDID/GUID、SIM卡IMSI信息在内的描述个人设备基本情况的信息。个人上网记录主要包括网站浏览记录、软件使用记录、点击记录信息。位置信息主要包括基站定位信息、经纬度信息。
4.为共同向您提供产品服务或改进产品服务的质量或出于对产品服务安全性的考量等合理需要,我们可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要求或经过您的授权从关联公司、合作伙伴及其他受信任的第三方接收您的个人信息及其他信息。例如当您通过我们关联公司、业务合作伙伴网站订购我们的产品,您向其提供的预订信息可能会转交给我们,以便我们处理您的订单。
5.在采集过程中,我们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不采集任何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禁止采集的信息。
6.您了解并同意,以下情形中我们使用个人信息无需征得您的授权同意:
(1)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有关的;
(2)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有关的;
(3)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有关的;
(4)出于维护个人信息主体或其他个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本人同意的;
(5)所收集的个人信息是个人信息主体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
(6)从合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的您的个人信息的,如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
(7)根据您的要求签订和履行合同所必需的;
(8)用于维护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安全稳定运行所必需的,例如发现、处置产品或服务的故障;
(9)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为向您提供服务及改善服务质量,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前提下,我们可能将收集到的您的个人信息用于以下目的:
1.为您提供服务
(1)在我们提供服务时,用于身份验证、客户服务、安全防范、诈骗监测、存档和备份用途,确保我们向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
(2)通过信息数据分析,帮助我们设计为您提供更好感知的新服务,改善我们现有服务;
(3)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用于旨在推进政府管理、加强社会治理、改善社会民生、建立诚信体系等目的的服务;
(4)使我们更加了解您如何使用我们的服务,从而针对性地满足您的个性化需求,例如语言设定、位置设定、个性化的帮助服务和指示,或对您和其他使用我们服务的用户做出其他方面的回应;
(5)用于向您提供个性化或定制化产品、服务或广告,例如向您展现或推荐相关程度更高信息流或者推广信息结果。如您不希望收到这些信息,可以按照我们的相关提示取消订阅;
(6)评估我们服务中的广告和其他促销及推广活动的效果,并加以改善;
(7)软件认证或管理软件升级;
(8)邀请您参与有关我们产品和服务的调查。
2.您了解并同意,我们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对您的个人信息数据进行去标识化处理,去标识化处理的信息将无法识别个人主体。在此情况下我们有权使用已经去标识化的信息,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前提下,我们有权对包括您的个人信息在内的用户数据库进行整体化分析和利用。
3.当我们要将信息用于本政策未载明的其它用途时,会事先征求您的同意。
二、我们如何使用 Cookie 和同类技术
·(一)Cookie
为确保网站正常运转,我们会在您的计算机或移动设备上存储名为 Cookie的小数据文件。Cookie通常包含标识符、站点名称以及一些号码和字符。借助于Cookie,网站能够存储您的偏好或购物篮内的商品等数据。
我们不会将Cookie用于本政策所述目的之外的任何用途。您可根据自己的偏好管理或删除Cookie。有关详情,请参见AboutCookies.org。您可以清除计算机上保存的所有Cookie,大部分网络浏览器都设有阻止Cookie的功能。但如果您这么做,则需要在每一次访问我们的网站时亲自更改用户设置。
(二)网站信标和像素标签
除Cookie外,我们还有可能会在网站上使用网站信标和像素标签等其他同类技术。例如,我们向您发送的电子邮件可能含有链接至我们网站内容的点击 URL。如果您点击该链接,我们则会跟踪此次点击,帮助我们了解您的产品或服务偏好并改善客户服务。网站信标通常是一种嵌入到网站或电子邮件中的透明图像。借助于电子邮件中的像素标签,我们能够获知电子邮件是否被打开。如果您不希望自己的活动以这种方式被追踪,则可以随时从我们的寄信名单中退订
(三)Do Not Track(请勿追踪)
很多网络浏览器均设有“Do Not Track”(请勿追踪)功能,该功能可向网站发布“Do Not Track”请求。目前,主要互联网标准组织尚未设立相关政策来规定网站应如何应对此类请求。但如果您的浏览器启用了“Do Not Track”,那么我们的所有网站都会尊重您的选择。
三、我们如何共享、转让和公开披露个人信息
·(一)共享
我们不会与中国联通以外的任何公司、组织和个人分享您的个人信息,但以下情况除外:
1.在获取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共享:获得您的明确同意后,我们会与其他方共享您的个人信息。
2.我们可能会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要求,或按政府主管部门的强制性要求,对外共享您的个人信息。
3.您授权银行、征信机构等第三方向我们查询、采集您在中国联通的信息,或者我们会在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允许范围内及您对第三方的授权范围内向第三方共享您的信息,我们会依据与第三方的约定、对个人信息来源的合法性进行确认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前提下,使用您的这些个人信息。
4.与我们的关联公司共享:您的个人信息可能会与我们的关联公司共享。我们只会共享必要的个人信息,且受本隐私政策中所声明目的的约束。关联公司如要改变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将再次征求您的授权同意。
我们的关联公司包括中国联通现在或将来控制、受控制或与其处于共同控制下的任何公司、机构以及上述公司或机构的合法继承人。其中“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拥有影响所提及公司管理的能力,无论是通过所有权、有投票权的股份、合同或其他被人民法院认定的方式。 否被打开。如果您不希望自己的活动以这种方式被追踪,则可以随时从我们的寄信名单中退订
5.与授权合作伙伴共享:仅为实现本政策中声明的目的,我们的某些服务将由授权合作伙伴提供。我们可能会与合作伙伴共享您的某些个人信息,以提供更好的客户服务和用户体验。例如,在您通过我们的网站购买商品或订购业务时,我们必须与物流服务提供商共享您的个人信息才能安排送货,或者安排合作伙伴提供服务。我们仅会出于合法、正当、必要、特定、明确的目的共享您的个人信息,并且只会共享提供服务所必要的个人信息。我们的合作伙伴无权将共享的个人信息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目前,我们的授权合作伙伴包括以下3大类型:
(1)供应商、服务提供商和其他合作伙伴。我们将信息发送给支持我们业务的供应商、服务提供商和其他合作伙伴,这些支持包括提供技术基础设施服务、分析我们服务的使用方式、衡量广告和服务的有效性、提供客户服务、支付便利或进行学术研究和调查。
(2)第三方商家。我们必须将您的订单信息与交易有关的必要信息与第三方商家共享来实现您向其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需求,并促使其可以完成后续的售后服务。
(3)广告、分析服务类的授权合作伙伴。除非得到您的许可,否则我们不会将您的个人身份信息(指可以识别您身份的信息,例如姓名或电子邮箱,通过这些信息可以联系到您或识别您的身份)与提供广告、分析服务的合作伙伴分享。但我们可能会将使用您的信息而形成的用户画像与提供广告、分析服务的合作伙伴共享,以帮助在不识别您个人的前提下提升广告及服务信息的有效触达率,向您提供与您更加相关的广告以替代普遍投放的广告。
对我们与之共享个人信息的公司、组织和个人,我们会与其签署相应的保密协定,要求他们按照我们的说明、隐私政策以及其他任何相关的保密和安全措施来处理个人信息。
(二)转让
我们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转让给任何公司、组织和个人,但以下情况除外:
1.在获取明确同意的情况下转让:获得您的明确同意后,我们会向其他方转让您的个人信息;
2.在涉及合并、收购或破产清算时,如涉及到个人信息转让,我们会要求新的持有您个人信息的公司、组织继续受此隐私政策的约束,否则我们将要求该公司、组织重新向您征求授权同意;
3.符合与您签署的相关协议或其他的法律法规文件约定所提供。
(三)公开披露
我们仅会在以下情况下,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
1.获得您明确同意后;
2.基于法律的披露:在法律、法律程序、诉讼或政府主管部门强制性要求的情况下,我们可能会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
四、我们如何保护您的个人信息
·(一)我们已使用符合业界标准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护您提供的个人信息,防止数据遭到未经授权访问、公开披露、使用、修改、损坏或丢失。我们将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例如身份鉴别、信息采集监测和审计、网络专线传输、防入侵、防病毒、信息加密存储、信息访问的权限管理、信息认证授权和监控审计、信息脱敏、信息溯源等)以及配套的管理体系来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同时我们已设立用户信息保护责任部门,建立相关内控制度,对可能接触到您信息的工作人员采取最小够用授权原则;不断对工作人员培训相关法律法规、隐私政策和安全意识,对工作人员处理您的信息的行为进行系统监控。我们每年会接受相关国家机构的信息安全检查。
(二)您须承诺妥善保存登录的账号、密码等信息,由于您的原因造成账号密码的泄露产生的后果由您承担。为防止信息泄露,我们将采取防泄漏、反爬虫等技术手段,限制频繁查询您的信息等异常操作行为,以防止账号密码泄露或他人冒用身份造成您产生不良行为记录或者您的信息泄露。
(三)我们已制定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理能力。但 由于技术水平限制及可能存在的各种恶意手段,有可能因我们可控范围外的因素而出现安全问题。在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后,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要求,及时向您告知:安全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可能影响、我们已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处置措施、您可自主防范和降低风险的建议、对您的补救措施等。我们将及时将事件相关情况以邮件、信函、电话、推送通知等方式告知您,难以逐一告知个人信息主体时,我们会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发布公告。同时,我们还将按照监管部门要求,主动上报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处置情况。
五、我们如何处理儿童的个人信息
·(一)我们非常重视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我们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二)对于经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同意而收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情况,我们只会在受到法律允许、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明确同意或者保护未成年人所必要的情况下使用或公开披露此信息。
(三)如果我们发现自己在未事先获得可证实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收集了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会设法尽快删除相关数据。
六、您的个人信息如何存储及在全球范围转移
·我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的个人信息,将存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我们仅在本政策所述目的所必需期间和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时限内保留您的个人信息。如果需要将您的个人信息转移到境外,我们将:
1.另行获得您的授权同意,并履行法定程序,在符合届时适用法律的情形下使您的个人信息得到足够的保护;
2.该等转移将在符合届时适用法律要求的前提下进行,即便获得您的授权但是转移方式或者目的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我们也不会进行转移。
七、本政策如何更新
·我们的隐私政策可能变更。未经您明确同意,我们不会削减您按照本隐私政策所应享有的权利。基于为给您提供更好的服务以及随着电信业务的发展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变化,我们可能会适时对本政策进行更新。由于我们的用户较多,如本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我们将以推送通知、发送邮件、信函、电话或者在中国联通官方网站发布公告的方式来通知您。若您在本政策修订后继续使用我们的产品或服务,这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愿意受修订后的本政策约束。
八、您的权利
·(一)访问您的个人信息
您有权访问您的个人信息,法律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形除外。您可前往中国联通当地营业厅、拨打10010客服热线、访问http://www.10010.com网上营业厅、使用手机营业厅APP等多种方式,查询您的个人信息或修改您的个人资料。
(二)更正您的个人信息://www.10010.com网上营业厅、使用手机营业厅APP等多种方式,查询您的个人信息或修改您的个人资料。
当您发现我们处理的关于您的个人信息有错误时,您有权要求我们做出更正。您可以通过“(一)访问您的个人信息”中罗列的方式提出更正申请。
(三)删除您的个人信息
在以下情形中,您可以向我们提出删除个人信息的请求:
1.如果我们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
2.如果我们收集、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却未征得您的同意;
3.如果我们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与您的约定;
4.如果您不再使用我们的产品或服务,或您注销了账号;
5.如果我们不再为您提供产品或服务。
(四)个人信息主体注销账号
您在注销账号后,您该账号内的所有信息将被清空,我们将不会再收集、使用或共享与该账号相关的个人信息,但之前的信息我们仍需按照监管政策的时间进行保存,且在该依法保存的时间内有权机关仍有权依法查询。
(五)改变您授权同意的范围
每个业务功能需要一些基本的个人信息才能得以完成。对于额外收集的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您可以随时给予或收回您的授权同意。您可以前往中国联通当地营业厅、访问http://www.10010.com网上营业厅、使用手机营业厅APP等多种方式设置(如历史记录设置等)来关闭部分功能选项从而撤销部分授权。当您撤回同意或授权后,我们无法继续为您提供撤回同意或授权所对应的服务,也将不再处理您相应的个人信息。但您撤回同意或授权的决定,不会影响此前基于您的同意或授权而开展的个人信息处理。
(六)响应您的上述请求
为保障安全,您可能需要提供书面请求,或以其他方式证明您的身份。我们可能会先要求您验证自己的身份,然后再处理您的要求。对于您关于用户个人信息的合理请求,我们原则上不收取费用,但对多次重复、超出合理限度的请求,我们将视情收取一定成本费用。对于那些无端重复、需要过多技术手段、给他人合法权益带来风险或者非常不切实际的请求,我们可能会予以拒绝。在以下情形中,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要求,我们将无法响应您的请求:
1.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的;
2.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
3.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直接相关的;
4.有充分证据表明您存在主观恶意或滥用权利的;
5.响应您的请求将导致您或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6.涉及商业秘密的。
九、如何联系我们
·公司名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联通大厦
联系方式: 10010客服热线
网站:http://www.10010.com
如您对本隐私政策或您个人信息的相关事宜有任何问题、意见或建议,您可前往中国联通当地营业厅、拨打10010客服热线、访问http://www.10010.com网上营业厅、使用手机营业厅APP等多种方式与我们联系。
一般情况下,我们将在三十天内回复。如果您对我们的回复不满意,您还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

